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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记者1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以四部门办公厅名义下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
 
  《规范(试行)》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息系统间对接互通,实现多部门多环节信息共享,确保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有序运行。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建立先行调解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未按规定一致申请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使用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发起调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除不适宜调解的外,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
 
  《规范(试行)》指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据了解,《规范(试行)》共45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的总体指导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信息共享、业务流程、组织保障等,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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